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同事谢某某在炎陵县**镇火车站附近的“乡里乡味”土菜馆吃饭,莫某某喝了半杯牛栏山白酒和四瓶啤酒。饭后莫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载着谢某某从火车站往炎陵路行驶,行至炎陵路东区居委会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莫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87mg/100ml;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情况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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