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5〕00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610104196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号,工作单位:西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朋友在本市**路一夜市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V小轿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北二环立交北下桥口处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莫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2.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查获现场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醉酒程度刚好超过规定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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