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桂R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海区大沥镇沥西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