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大道**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0时48分左右,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粤GM****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振华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水质净化厂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莫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6mg/100ml,民警将莫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莫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87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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