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油黎公路2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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