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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0********,汉族,专科文化,海口**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四川省德阳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园**号楼**单元**室,住海口市美兰区**岛**小区**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海口市渡海路“如花清吧”喝酒结束后,找代驾驾驶琼A0****小客车载其及朋友“楚楚”(姓名不详)两人从渡海路离开,到达大同路“香港城”后,“楚楚”下车离开。接着,莫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0****小客车从大同路“香港城”出发,途经大同路、海秀东路、南大立交桥底下掉头、海秀东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莫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24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莫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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