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9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时16分许,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翠岗西人行天桥北往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1.5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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