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村委会**街**号,现住定安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6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2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3****号小型汽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万泉河路半岛花园小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精检测值为109mg/100ml。同日琼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12月30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案发后,琼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传唤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到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3****号牌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呼气测试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违法查询、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
3.证人证言:叶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李正日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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