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4********,布依族,专科毕业,荔***局工作人员。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荔波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晚上,莫某某醉酒后驾驶贵J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小区往**局方向行驶,23时38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县**路**局路口+200米处时,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莫某某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1mg/10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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