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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朋友在榕江县**“**”餐馆吃饭。席间,莫某某喝了二杯米酒以及一罐啤酒。后莫某某独自一人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欲往老城区酒吧唱歌,车辆行驶至**线89KM+800M(小地名:**停车场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90m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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