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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17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7黑色弯梁摩托车到**乡**屯黄某某家与黄某某、岑某某喝酒。20时许,莫某某喝了一瓶天龙泉后,驾驶其黑色摩托车离开黄某某家,行至**屯陈某某经营的商店时,在陈某某商店闹事,后陈某某报警。伶站派出所民警将莫某某传唤至伶站派出所。经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6mg/ml。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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