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3号小型客车沿南宁市竹溪大道辅道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0.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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