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柳州市柳南区**号**栋**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乡**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8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洛维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毫克/100毫升,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提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43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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