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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0时02分许,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跨线桥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跨线桥出城方向上桥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莫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遂将莫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莫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14.7mg/100ml。到案后,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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