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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9********,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20时16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3J****号小型轿车从武义县茭塘村往武义县白洋街道富新集团宿舍行驶。当车行驶至茭塘村园门巷4号门口时与蒋福元停放在路边的浙GX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民警在现场找到莫某某。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莫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检验,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现莫某某已经与蒋某某达成赔偿了2000元的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 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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