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Y****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新玉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01时29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51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9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