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永安市**有限公司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两轮摩托车从福建省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号往永安市安砂镇凉坑村方向行驶,行经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水东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21mg/100mL。
2020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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