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乐俭镇东门组联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莫某某酒后驾驶粤G****9小型轿车准备回县城西门粮食仓库小区家里,当日01时09分许,行驶至正安县城文化北路100米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莫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1.56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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