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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1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族***村民***38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99****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环大道-**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48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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