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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贵州省平塘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商某某系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56分,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Y****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平塘县北环大道方向往平塘县新区方向行驶,在平塘县荔八线110公里+100米处(小地名平塘县北环大道隧道口),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当事人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莫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对莫某某抽血鉴定,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记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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