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执行。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凯,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邹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返回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经过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疫情防控执勤点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点开展日常疫情防控工作,并对执勤点工作人员朱某某进行殴打。次日,莫某某、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赔偿了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