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602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花园**栋**单元**室,居民。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许,莫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花园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发现其之前所有的车位(已被拍卖)上停放他人汽车,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遂上前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车位上的川B*****奔驰牌小型轿车的左前门、右后门、左侧引擎盖漆面划花。经价格鉴定,被损汽车修复价格为4050元。2019年6月18日,莫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6月19日,莫某某赔偿了车辆损失各项费用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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