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4********,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酒后乘车来到独山县基长镇水岩村烧垃圾处的公路边,该处因吊车施工堵车,后莫某某去到吊车施工现场乱指挥,期间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潘某某手机、眼镜毁坏,后又从地上捡石头将陆某某的施工吊车的前挡玻璃、左侧大灯砸坏。经鉴定,莫某某损毁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08元。案发后,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