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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户籍地莒南县**路**号,现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8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退伍转业后被分配到莒南县**燃料公司,但一直没有去上班,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通过微信群等了解到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政策,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就开始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但一直都没有明确答复。2018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和刘某某等五人越级到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反映诉求。2018年年底,莒南县民政局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信访诉求进行答复,但莫某某对该答复不满意,拒不签字。2018年10月6日,听说青岛平度老兵被抓准备去声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受张某甲邀约和鲁某某等四人驾车去平度,在高密与平度**处被拦截,后被带回。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通知称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接待,要求报名。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和杨某某等三十多人来到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其诉求继续进行信访,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了登记,尚未进行谈话,之后离开。2019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受张某甲邀约,和孙某某、张某乙越级到国家信访局和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进行信访登记,后被带回。2019年8月22日,莒南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信访行为进行训诫。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主要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去青岛平度声援被抓老兵,是否会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等的行为不清,是否会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等不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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