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2〕14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7********,*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新能,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机关认定:2022年2月19日,莫某某为获取钱财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收取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一张卡号为6215582105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帮助他人将该卡收取到的25000元资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账给他人,获利1000元。经查,2022年2月19日,受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25000元流入莫某某卡号为6215582105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2月19日下午15时30分许,莫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卡号62155821050********)提供给他人,并使用本人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代为转账25000元,莫某某获利1000元。经统计,莫某某涉案银行账户在涉案期间进账金额2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2年2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的25000元转入莫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内,后该笔钱款被莫某某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0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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