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8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4月下旬开始吴某某就在其位于雷州市207国道旁边合众瓷砖加工厂内的小卖部召集外来货车司机、搬运工等群众以“排鳌”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另外,吴某某还雇佣莫某某在赌场负责把风,每天付给莫某某工资200元。至2017年7月24日,吴某某再次招揽群众在雷州市207国道白沙镇合众瓷砖加工厂内小卖部里面进行赌博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缴获赌资11440元、天九牌一副、麻将桌一张。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均保存在雷州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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