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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巷**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6月1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某(已判刑)和吴某某在本市金湾区**镇**村**街**号**楼经营一家无名麻将馆。2018年2月15日至2月18日,钟某某、吴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让赌客进行赌博。

2018年清明节前后,钟某某、吴某某继续在经营的麻将馆内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钟某某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工资雇请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赌场内撑场面并进行赌博。

2018年4月29日凌晨,钟某某、吴某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抓获,民警现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3人,缴获赌资1437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副。

钟某某在上述开设赌场期间共抽水获利约人民币两万八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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