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五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区**队,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明某某、梁某甲、周某某、向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骆某某(后八人存疑不起诉)、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阿某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组织下,来到三亚市亚龙湾公主郡一期16栋101室开设百家乐赌场。赌场员工的架构是:梁某甲负责看场和持POS机给客人刷卡;周某某负责接待客人到赌场内赌博;明某某负责发牌;宋某某、黄某某负责赔码;刘某某、向某某、卢某某、骆某某负责当赌托;莫某某负责当服务员。2019年1月16日22时18分左右,梁某乙接到电话(1321575****)让其到亚龙湾美高梅酒店大堂门口坐车去赌场,当时是周某某带着司机开着一辆小轿车(车牌不详)在亚龙湾美高梅酒店大堂等待。梁某乙等人上车以后,周某某带着梁某乙等人到亚龙湾公主郡一期16栋101室的百家乐赌场。房间里有两张百家乐赌桌,向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骆某某在桌上进行赌博,明某某在负责发牌,黄某某及宋某某负责赔码。梁某乙通过梁某甲拿来的POS机刷卡10000元购买了10000分的筹码进行赌博。在进行赌博的同时,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明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缴获筹码、手机等涉案工具一批。筹码价值共计3254600分,按人民币与筹码1比1的兑换率,筹码共计3254600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是该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或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或者是POS机的提供者。
综上,莫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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