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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州**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镇**街**宵夜摊,以陈某某欠其600元赌债为由,持砍刀威胁陈某某还债。陈某某无钱还债,后通过余某某的手机支付宝以扫码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0元钱转到莫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莫某某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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