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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挪用资金嫌疑,于2019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任珠海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专员,负责采购公司办公用品,多次向公司申请借出采购资金总金额为832000元人民币,采购报账627116.26元人民币,差额部分资金204883.74元人民币被莫某某挪用于其家人治病。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母亲钟某某代其向**公司还款8万元人民币,剩余款项公司和被不起诉人之间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害单位自愿谅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谅解书、分期还款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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