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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903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家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重报。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在网络上结识微信昵称为“自己”(微信号“k*****)的网友,对方自称名叫苏某某,在深圳一网络公司上班。两人在聊天过程中,苏某某让张某某为其帮忙在“中国福利彩票”网站进行投注,张某某在给苏某某帮忙投注过程中看到投注彩票收益丰厚,便产生投注彩票赚钱想法,后在苏某某的诱骗下于2019年2月26日在该网站投注50000元、2019年2月27日在该网站投注89000元。2019年2月28日,张某某发现所投注的资金无法提现,网站无法登陆,苏某某亦失去联系。经核实,张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投注的89000元被转入广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内,后又转入孙某某个人账户内,在该账户内与其他资金达到620000元后又转入莫某某等21张个人账户内。2019年2月27日18时58分至2019年2月28日9时52分,罗某某(已判处)持涉案银行卡分32次在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招商银行**支行、工行**支行等银行提现620000元。莫某某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给罗某某且参与取现,明知罗某某所取现金来路不明、预感会出事时,仍未及时取回其提供给罗某某的银行卡,致使80000元涉案资金从其名下工商银行卡622203********6454、招商银行卡621483********5785中被罗某某取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莫某某主观明知所取款项为非法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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