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其丈夫黄土强(另案处理)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梧路经营**店期间,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螺旋钢材、十字扣件、钢制模板而予以多次收购。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店进行了查处。莫某某归案后已如实自愿供述犯罪事实和行为,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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