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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9日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口角引起肢体冲突,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能查明被害人王某某鼻骨骨折确由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所致。唐山市公安局东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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