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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莫倩婷莫某某,女性,1989年12月17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319891217062X4406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坳赵家冲村6组3号湖南省隆回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中旺彭某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倩婷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因为土地纠纷,被不起诉人莫倩婷莫某某与被害人阳小红阳某某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莫倩婷莫某某看到阳小红阳某某拉扯其儿子王肖剀某某,就去将王肖剀某某拉开,阳小红阳某某便又拉住莫倩婷莫某某,在拉扯过程中,莫倩婷莫某某为了挣脱阳小红阳某某,用脚踢了阳小红阳某某。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阳小红阳某某左侧6处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莫倩婷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阳小红阳某某人民币4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倩婷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倩婷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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