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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定安县**镇**区**小区在建工地**栋**单元**楼打扫卫生。当莫某某拉着一辆装满建筑垃圾的手推车来到**楼楼层走道时,与被害人郭某某因捡废弃纸皮引起争吵,之后郭某某上前想从莫某某拉着的手推车里拉拽下一捆纸皮,被莫某某按住纸皮阻止,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莫某某导致郭某某右手肩关节脱臼。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定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犯罪记录查询等;

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助理:李 燕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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