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18 日16时许,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一交叉路口处与被害人沈某某发生口角后,用脚将沈某某踹倒在地,造成沈某某左前臂骨折。经合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沈某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沈某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莫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莫某某及时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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