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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武都区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04时许,在武都区东江镇王石坝村,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期间,莫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头面部,致李某甲在倒地后右手受伤,后莫某某又殴打李某乙面部,致李某乙左眼部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院诊断:李某甲掌骨骨折(右第五)、软组织挫伤;李某乙左眼眼球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本次外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乙本次外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1月2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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