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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莫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l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害人於**因离婚纠纷在於**驾驶的浙AG7****银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内发生争执,在车辆开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附近时,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手持铝合金棍子殴打被害人於**,导致被害人头部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於**头部多处创伤疤痕、累计长达6.0cm,左胸2处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报告书、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民事调解书,证人於**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於**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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