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l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害人於**因离婚纠纷在於**驾驶的浙AG7****银色丰田牌卡罗拉轿车内发生争执,在车辆开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附近时,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手持铝合金棍子殴打被害人於**,导致被害人头部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於**头部多处创伤疤痕、累计长达6.0cm,左胸2处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报告书、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民事调解书,证人於**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於**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