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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25日退回信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信宜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黄某某得知陈某某潘某某是新承包商后,便以“当地村民对承包商砍木有意见”为由威吓,陈某某潘某某被迫和黄某某协商。黄某某为了得到3.5万元的山路维护款,要求陈某某补偿山地租金给有山地纠纷的**村、**村旺大塘***村共4.8万元。而**村、**村、***旺大塘村的生产队长郑某某莫某某李某某则自认为其本村山地有较多亩数,三个村委的山地租金共需13万元,并要求承包商以60元每亩的租金,分两次付清30年的山地租金才能伐木。实际该某某某山地只有**村、**村有约5亩的山林地,其他权属丁堡镇镇政府,且陈某某转租期限为20年。黄某某郑某某等人多次阻拦陈某某开工伐木,陈某某为了顺利伐木而被迫给了3.5万元山路维护款和13万山地租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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