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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54********,布依族,****,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庙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1975年加入荔波县朝阳镇洪江村民兵队时,因自己无枪支,花50元请该镇**村**的铁匠何某某(已去世)为自己自制了一支火药枪,民兵队解散后莫某某将火药枪存放在自己卧室里,2019年11月29日朝阳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了解时,莫某某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经黔南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所持有自制长管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能够击发弹药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坦白量刑情节,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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