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居民身份号码:5227221992********,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 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荔波县小七孔镇拉欧村淇江河段“岜高”处,用猎网捕捞鱼2条、虾49只,经称重共计149.14克,次日10时许捕捞结束后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