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荔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居民身份号码:5227221992********,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 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荔波县小七孔镇拉欧村淇江河段“岜高”处,用猎网捕捞鱼2条、虾49只,经称重共计149.14克,次日10时许捕捞结束后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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