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3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退回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12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未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了自己种植于南宁市青秀区**村1林班62小班巨尾桉林木49.2立方米。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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