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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滥伐林木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7年10月左右,莫某某为了在自己位于钟山县**镇**村的山场“**冲”种植果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冲”砍伐林木186株,其中桉树157株,松树8株,杉树7株,杂树14株。砍下的林木一部分用于自己建造房子,一部分出售牟利500元。经鉴定,莫某某在“**冲”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1.2立方米,出材量为8.2立方米。2020年9月11日莫某某经森林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莫某某已在滥伐林地上种植了三华李果树。

本院认为,莫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莫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莫某某砍伐林木蓄积量11.2立方米,超出立案追诉标准不大,目的是为了种植果树,主观恶性不大,并已在滥伐林地上种植了三华李,复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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