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至10月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独山县下司镇华南村坝佑组自己家中,利用帮助被害人陆某某修理手机的机会,将陆某某手机微信中的零钱以及微信所绑定银行卡内的钱分****,共计人民币4531元。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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