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组,现住江口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来到江口县**街道**街“**童装店”买衣服,莫某某挑好衣服来到收银台付款时,将被害人(系该服装店店员)蒋某某摆放在收银台上的华为Mate30手机盗走,因盗窃所得的手机系锁定状态,莫某某随后来到一手机维修店,将手机刷机解锁后带回家中并使用。经江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69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蒋某某,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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