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谎称有能力在广西来宾市办理车辆驾驶证,以需要交车辆报考费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共骗取曹某某11000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和日常花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家属赔退被害人曹某某11000元人民币,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