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绰号“某某乙” “长塘仔”,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街(美的专卖店)二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帮肖某某办理电信宽带业务过程中,悄悄在肖某某的手机上,用自己的手机号申请了支付宝账户,捆绑肖某某的银行卡,并设置密码。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6日间,莫某某在自己手机上操作肖某某的支付宝帐户,将肖某某银行卡内的26000.00元陆续刷到其他支付宝,之后又陆续刷进肖某某的支付宝帐户赚取返点。2020年7月13日,莫某某登录不了肖某某的支付宝,也存不进钱到肖某某的银行卡,就打电话叫肖某某来找自己拿钱,肖某某表示自己已经报警。7月14日,肖某某找莫某某拿回了银行卡的短款10200.00元。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小米牌MICC9型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莫双吉,绰号“老三” “长塘仔”,男性,1988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809263532,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十五米街(美的专卖店)二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双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莫双吉在帮肖鸿辉办理电信宽带业务过程中,悄悄在肖鸿辉的手机上,用自己的手机号申请了支付宝账户,捆绑肖鸿辉的银行卡,并设置密码。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6日间,莫双吉在自己手机上操作肖鸿辉的支付宝帐户,将肖鸿辉银行卡内的26000.00元陆续刷到其他支付宝,之后又陆续刷进肖鸿辉的支付宝帐户赚取返点。2020年7月13日,莫双吉登录不了肖鸿辉的支付宝,也存不进钱到肖鸿辉的银行卡,就打电话叫肖鸿辉来找自己拿钱,肖鸿辉表示自己已经报警。7月14日,肖鸿辉找莫双吉拿回了银行卡的短款10200.00元。本院认为,莫双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双吉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小米牌MICC9型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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