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莫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苏某某、莫某某驾驶车辆在成县**镇**村**矿点,盗窃被害人柏某某矿点的一台变压器内部铜线及连接空压机铜线时,因被值班人员张某某发现逃跑,该变压器被拆卸,盗窃100余公斤的铜线被丢弃。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财物评估价值为468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因其盗窃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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