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旧村*区**号楼下,盗走了被害人欧某某林的一辆蓝色爱玛牌雪豹两轮电动车。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石岩街道将莫某某抓获,后追缴回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530元。案发后,莫某某一方赔偿欧某某林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欧某某林的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涉案电动车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