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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我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

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手中无钱回家过年,遂产生盗窃的想法,邀约莫某某共同盗窃,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同意。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莫某某事先一同踩点后,于2020年1月2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莫某某,根据之前商量好的方式,由张某某联系拉运消防钢管的货车司机,莫某某寻找装卸工,窜至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九龙佳苑7号楼地下车库。由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地下车库防爆门上缠绕的铁丝剪开后进入案发现场。进入现场后,窃得价值18813元的钢管后行至地下车库门口时被正在附近巡查的保安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莫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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